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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项目,可以净额列报吗?

FreeCity 行走的审计汪
2024-08-27

文 | FreeCity (转载请注明出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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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

现金流量表中的相关项目,可以净额列报吗?

F姐:

先来看规定:

根据规定,处理的基本原则:

  1. 一般情况下,总额列报;

  2. 特殊情况下,净额列报,主要有这么几种:

    (1)  代为收取或支付的款项;

    (2)  快周转,大金额、期限短的现流项目;

    (3)  金融企业的一些期限短、流动性强的项目

  3. 在考虑列报口径时,需要考虑“一贯性”原则


在实务中,我们通常会对下述这些项目,考虑采用总额还是净额来列报:

  1. 和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余额,短暂调用,可考虑净额列报;

  2. 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,持有时间短,本金大,可考虑净额列报;


在不久前发布的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》(2022年第3期)中,也提到了理财产品总额还是净额列报的案例:

回复中没有强调必须总额还是净额,只是说明列报应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现金流量情况。


在实务中,我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:企业在有短期闲余资金时,为实现资金的最大价值,就会去购买期限短的理财产品。一年中都在不断地购买和赎回。


这种情况下,我们一般会按照总额法来处理,因为购买和赎回的金额虽然很大,但是能够理解这部分应该是用于购买期限较短的理财,也能从中理解公司对短期资金的利用行为。


可以说,在实务中,我们不轻易使用净额列报


那到底有没有采用净额列报的情况?有的:


在存在母子公司大额的资金往来时,且这部分资金往来的时间间隔很短,比如母公司转账给子公司1,000万,子公司过2-3天,就转回来800万。


这种情况下,因为这部分往来是对资金的短期需求形成的,同时由于一年中这样的情况十分频繁,合并后这部分又会予以抵消,并且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现流往来,相对来说信息价值不是很高,我们会简化处理,采用净额列报,并保持一贯性原则,让各期的数据具有可比性


总的来说,我们通常采用总额列报,因为这更符合一般规定,也能更经受得住监管的质疑。


而在考虑净额列报时,我们则会谨慎考虑,并在选择净额列报后,保持一贯性处理。


点击下方阅读原文,可以直达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》(2022年第3期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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